一、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800元;
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5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3500元;
难产(含剖宫产)5500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8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8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9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三)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7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或省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参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
1.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
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 500元。
2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2000元;
难产(含剖官产)3500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800元。
3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5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娠20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报账流程
住院分娩费用由分娩医院现场报账;孕期补助由生产医院统计上报至医保局后统一发放。
383、巴中市政府办公室 、巴府办规〔2025〕2号 关于修改《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pdf